2009年3月29日,天气晴朗,施某一大早从乡下窜到灵山县城某租车服务部,使用了一个假身份证及假驾驶证以人民币800元的租金租用了该服务部一辆桂NLT168东风日产轿车。
当施某将车骗到手,又伪造车主马某的假身份证和行驶证后,心中暗暗窃喜,心想发财的机会终于来了。施某于是在当天晚上用手机联系了买主邹某,经过讨价还价的拉锯式协商,终于以50000元的价格成交,并约定于3月30日凌晨1时许在灵山某地一手交钱一手交车。正当他俩凌晨1时许在某地买卖成交之际,被守候多时的公安民警连人带车抓获。原来,车主见施某开走出租车后一天未归还逐起疑心,便叫人四处打听查找,当得知施某准备“转让”交车的消息,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。施某被抓获归案后,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。公诉机关以施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灵山法院经审理后,认为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诈骗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,构成了诈骗罪,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,逐于2010年7月14日,依法判处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。